起 诉 书
本案由寻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建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建军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肖建军在担任**局**组长、会昌县**副书记抽调会昌县**部任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肖建军利用其担任会昌县**局**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会昌县**镇**街**号**室家中,非法收受采砂人肖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在肖某甲采砂方面给予关照。
2.2013年底,被告人肖建军利用其担任会昌县**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去信丰、安远考察砂价的途中非法收受采砂人朱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事后表态同意向会昌县政府提交《关于**处理意见的请示》,为朱某某提高砂价提供方便。
3.2013年11月,被告人肖建军利用其担任会昌县**部副总指挥,负责江西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砂场相关事宜的职务便利,在“六合一”砂场整合中为江西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节省收购资金三百余万元。2013年底,被告人肖建军在会昌县老水西桥附近收受江西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肖建军通过银行转账至其儿子肖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方式,收受江西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47.3万元,用于偿还其儿子肖某乙的购房贷款等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肖建军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留置期间表现情况、退赃票据、协助查询通知书、寻乌县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朱某某、陈某某、肖建军、丁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刘玉盘
附:
1.被告人肖建军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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