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肖建培,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建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建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肖建培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手机微信群发布信息,虚构其有大量口罩出售并可即时发货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支付货款,之后未发送指定货物,并将骗取款项用于经营公司和消费,而以发送虚假的快递单图片等多种方式欺骗被害人拖延时间,并用后骗取的货款退还部分前骗取的货款,至案发时,共骗取十名被害人2658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375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000元。
(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805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4000元。
(3)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440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850元。
(4)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200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8000元。
(5)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汤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540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3000元。
(6)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甲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7072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6000元。
(7)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2875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
(8)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乙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570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000元。
(9)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23000元未发货,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返还部分货款,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4000元。
(10)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肖建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口罩货款人民币19000元未发货,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董某某、赵某某、丁某某、汤某某、某某甲、熊某某、某某乙、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建培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建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培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款项共人民币265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建培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建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培南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肖建培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四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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