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83号
被告人肖建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号,住在原籍,2012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肖建强同其朋友张某某来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何家营村的**网吧上网,直至次日上午8时许,张某某离开网吧,被告人肖建强继续逗留在网吧内,后发现被害人雷某某的电脑桌上有部手机(华为荣耀畅玩7A,2018年9月购买)正在充电,遂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该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肖建强将该手机在西安钟楼附近销赃,获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抓获破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强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肖建强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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