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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开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肖开强,绰号肖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开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5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肖开强欲购买毒品。两人约定交易地点后,被告人肖开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温馨家园”小区自己家中,以3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肖开强转账280元,并支付现金70元。

当晚2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肖开强欲购买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向肖开强转款260元。两人约定交易地点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赶到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江城珠子街路口旁居民楼楼下,被告人肖开强从该楼4楼404号房屋的窗户处将用餐巾纸包好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扔下楼,陈某某在楼下拿到毒品后离开。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江城珠子街路口17栋*楼***号将被告人肖开强及吸毒人员王某某、肖某某、洪某某抓获,从肖开强携带的包内共计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7.81克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52.8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开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开强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开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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