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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唐某某等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14

被告人肖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组。20194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组。201412日因犯抢劫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19日刑满释放。20194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荣波,男,198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号。20165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1024日刑满释放。20194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世宾,曾用名唐也宾,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县人,户籍所在地:宜宾县******号。2009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1112日刑满释放。20194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介秋,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长宁县********号。20194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唐某某、李荣波、唐世宾、胡介秋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7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同年12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411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石某某从胡某某处借得川A*****传祺牌越野车。同年414日晚,被告人李荣波驾驶唐某某所借传祺牌越野车将被告人肖某、唐世宾、胡介秋及大量制毒原料和工具等从成都市三圣乡运至金堂县五凤镇“九重天”农家乐旁边一自建板房内(以下简称“自建板房”),准备以化工合成方式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冰毒)。李荣波驾车离开后,肖某、唐世宾、胡介秋将部分制毒工具和物品等搬至自建板房附近一荒地内进行毒品粗加工(俗称“放烟子”),事后又将部分粗制毒品搬至自建板房内继续加工提炼,期间肖某负责技术和具体操作,胡介秋、唐世宾在肖某安排下负责搬运制毒工具等辅助性工作。次日上午,唐某某驾驶川A*****传祺牌越野车在金堂县赵镇购买了一罐液化气,并将其运至“自建板房”内用于毒品生产,之后唐某某和李荣波驾车搭载胡介秋离开时,在九重山下一岔路口被民警挡获。民警随后在自建板房内挡获肖某,在板房旁鱼塘边挡获胡介秋,并在板房内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和辅料,同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液体28.1千克(其中3.6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8.8%24.45千克含量为24.9%)。与此同时民警在自建板房附近荒地内查获橡胶手套、分液漏斗等制毒工具,同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和固液混合物2545.55克(其中2120.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425.03克含量1.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唐某某、李荣波、唐世宾、胡介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30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某、唐某某、李荣波、唐世宾、胡介秋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荣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世宾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实施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官:谢万能

                               检察官助理:李天棋

                                20191218

附:

    1、被告人肖某、唐某某、李荣波、胡介秋、唐世宾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卷宗拾册,光盘贰拾贰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伍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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