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肖德兰,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路**号,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8年7月12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德兰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肖德兰分别向多名被害人虚构其丈夫王某某是驻马店市美域美家房地产开发商老板、其家在平舆县开设的有纸巾厂、在确山县工业园有1000亩土地、其在西平县高速引线接到一个供应石料的工程等不同事实,许以高息诱惑,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12.54万元人民币。其中骗取被害人寇某某89.5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42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0.6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乔某某29.8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李某乙72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2.96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党某某39.55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董某某3.88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郑某某24.25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段某某6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聂某某9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蔡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寇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德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德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612.54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起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德兰现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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