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肖敏,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2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幢**栋**室,被告人肖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828199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岳西县,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住江苏省南京市**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敏、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31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2019 年6月16日、2019年8月23日该分局在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肖敏自南京分公司成立以来先期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后成为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2015年6月以来担任公司业务员。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集资。现查明南京分公司共吸收投资款人民币2亿1千2百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亿3千1百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共吸收投资款人民币1271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30余万元。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和肖敏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工商资料、劳动合同、投资合同以及交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严某某、赵某某、夏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肖敏和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敏和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敏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部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敏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幢**栋**室,联系电话01775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91册,补充材料2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审计报告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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