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465号
被告人肖敬红,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江西南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园**栋**单元**楼车库(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自然村**号)。2007年6月21日因出售假币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13日因贩卖毒品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青云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敬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肖敬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与上海南路路口处贩卖半粒麻古和0.25克冰毒给魏某某,魏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肖敬红。
2、2020年6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肖敬红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围墙上放置350元毒品(具体情况不详)用于贩卖给涂某某,涂某某将毒品取走,被告人肖敬红收取涂某某350元微信转账。
3、2020年6月12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肖敬红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广告牌下放置一粒麻古和0.35克冰毒用于贩卖给涂某某(在逃),涂某某将毒品取走,被告人肖敬红收取涂某某500元微信转账。
4、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肖敬红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广告牌右下角放置半粒麻古和0.3克冰毒用于贩卖给熊某某,熊某某将该毒品取走,被告人肖敬红收取熊某某的350元微信转账。
5、2020年6月9日晚22时,熊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肖敬红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肖敬红将一粒麻古和0.2克冰毒放在墅溪路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一广告牌下面,熊某某将毒品取走;
6、2020年6月9日晚23时左右,熊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转账350元、150元(共500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肖敬红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肖敬红将毒品(具体数量不详)放在墅溪路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一广告牌下面,熊某某叫虞某某将毒品取走;
7、2020年6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熊某某微信转账350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肖敬红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肖敬红将一粒麻古和0.2克冰毒放在墅溪路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一广告牌下面,熊某某将毒品取走;
8、2020年6月11日13时许,熊某某微信转账350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肖敬红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肖敬红将一粒麻古和0.2克冰毒放在墅溪路楞上花园南门马路对面的一广告牌下面,熊某某和虞某某一起将毒品取走。
9、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肖敬红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虞某某(另案处理)毒资350元后,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南门对面的广告牌右下角放置1粒麻古和0.25克冰毒,虞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10、2020年6月11日15时左右,被告人肖敬红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虞某某(另案处理)毒资200元,在青云谱区明轩家园附近的马路上贩卖1/4粒麻古和0.14克冰毒给虞某某。
2020年6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肖敬红住处查获毒品麻古和冰毒,经称重,麻古净重0.5克,冰毒净重2.3克,毒品共计2.8克。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肖敬红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下线魏际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肖敬红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敬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敬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约3克,抓获当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敬红住处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敬红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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