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肖文峰,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前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号楼**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文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肖文峰伙同陈某甲(已判决)等人设立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地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大厦二楼。被告人肖文峰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担任经理职务。公司下设多个业务部门,向业务员统一派发宣传话术单,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招徕持有文玩艺术品并有对外出售意愿的被害人,由彭某某(已判决)作为鉴定师进行鉴定,再由业务部总监根据鉴定向被害人虚高报价,并以收取所谓“服务费”等名义和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2016年7月19日,**公司被转让给马某某(已判决),由马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
经审查,**公司从成立至转让期间,先后与百余名客户签订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9万余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肖文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交代不诚。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胡某某、布某某、石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股东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文峰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文峰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亮
检察官助理:秦佳俊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文峰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审计报告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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