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肖文杰,男,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4********,瑶族,本科文化,湖南怀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街**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甲,男, 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溆浦县**镇**街**组。住湖南省溆浦县**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2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包庇罪,2018年12月2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2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资兴市**房地产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路**栋**号。住湖南省资兴市**小区**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包庇罪,2018年12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文杰涉嫌开设赌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涉嫌包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19年5月20日由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怀化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肖文杰经与夏某某、谢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商议,在溆浦县金都动漫城内,利用“打渔儿”、“押分机”赌博机开设赌场。
赌场股份以肖文杰为一方,谢某乙、张某甲(系夫妻关系)为一方,夏某某为一方,平均分为三份。夏某某随后又将自己所有的赌场股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向某甲(另案处理)、组织积极分子向某乙(另案处理)一同平均分为三份。
该赌博室采用现金积分互换的方式聚众赌博,设置赌博机3台,每台赌博机一次可供8人同时使用。金都动漫城股东肖文杰、夏某某、谢某乙等人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舒某甲管理赌博室,以每月2800元的工资聘请谢某甲管理赌博室财务,负责赌博室收入支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与股东结账等事务,以每月2800元的工资聘请陈某甲及向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赌博机技术以及日常维修。以每月2000至6000元不等的工资聘请向某甲及其组织成员向某丁、舒某乙在赌场维持秩序。以每月2000元工资聘请徐绍玲、张某乙、毛某某、邹某某、向某戊、陈某乙、向某己为服务员分两班轮流在赌场内给参赌人员上分及兑换现金。该电游博赌场于2014年9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查处。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文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毛某某、张某甲、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文杰,同案人夏某某、谢某乙、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以及搜查笔录、照片等笔录。
二、包庇罪
2014年9月,金都动漫城电子赌博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夏某某、谢某乙、张某甲等人为逃避处罚,积极疏通关系。
同年10月,夏某某、向某甲等人安排未参与赌场出资分红、经营管理的向某甲涉黑组织成员向某庚(另案处理)假称为赌场老板去顶包担罪,并许诺事后给予其报酬。向某庚在表示同意后,夏某某安排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与向某庚协商串供不能说出真实股东身份,并一致谎称向某庚是赌场唯一股东。之后舒某甲、谢某甲、向某庚三人共同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向某庚、陈某甲等4人到案后,统一说辞,掩饰包庇夏某某、谢某乙、张某甲、肖文杰、向某甲、向某乙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扰乱司法,致使夏某某、谢某乙、张某甲、肖文杰、向某甲、向某乙等涉案人员逃避法律打击。
在溆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向某甲、夏某某、谢某乙、张某甲等人从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中支出2.5万元用于缴纳法院判决的罚金,从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中支出3万元用于支付向某庚的好处费。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溆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同案人向某庚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以及搜查笔录、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文杰、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出资租赁场地、购买赌博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明知赌场股东是犯罪的人而互相串通为其作出虚假供述予以包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肖文杰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文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包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甲、谢某甲、陈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维翔、刘卫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文杰、谢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侦查卷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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