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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文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肖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肖文来到本区四季映像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6栋1单元楼下的一辆黑白色安尔达电动车(车牌号为川AR20***盗走,后沿成龙大道往成都方向逃离,当其逃至成龙大道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在挡获。后经鉴定,该被盗的安尔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8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文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提讯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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