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肖斌,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住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斌在长沙市以2300元的价钱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重约4克)给吸毒人员谭某某。
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肖斌在其租住的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以300元的价钱贩卖了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肖斌在**小区**栋**房以300元的价钱贩卖了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周某某。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肖斌在**小区**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房间内查获其本人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5.44克以及为其朋友保管的甲基苯丙胺117.78克。因肖斌当时处于哺乳期,于同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19年8月26日、27日,被告人肖斌先后二次次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三毛”500元毒资后,在娄底市娄星区的爱情公寓酒店前的马路旁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三毛”。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肖斌在娄底市爱情公寓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48克。到案后,肖斌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肖斌出售冰毒、麻古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共计30.72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共计117.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肖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向吸毒人员销售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还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斌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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