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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斌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肖斌,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091101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北省仙桃市大新路8 号,于2013年11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0 月8 日8 时许,被告人肖斌到汉川市***镇**村肖某甲家以每副(100颗)2500 元的价格向肖某甲贩卖毒品三副,共300颗,通过微信已收取毒资7****。2019年10月11日10时许,民警从肖某甲家中搜出(1)、用黄鹤楼烟盒包装的毒品药丸一袋34颗,净重3.31克;(2)、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药丸一袋16颗,净重1.55克;(3)、从桌子抽屉内搜出一小玻璃瓶,内有用塑料吸管包装的白色晶体11管,净重0.44克;(4)、用黄色黄鹤楼烟盒包装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0.88克;(5)、从房间沙发缝内搜出小玻璃瓶两个,一个内装有塑料吸管包装的药丸45颗,净重4.33克;另一个内装有塑料吸管包装的药丸白色晶体25管,净重1.58克;(6)、在三楼左边的第一房间内床头的泡沫盒内搜出卫生纸团一个,内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药丸一袋共101颗,净重9.94克。经鉴定,从上述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斌在汉川市**乡**公路边卖给刘某某毒品“麻果”1袋共182颗、可疑毒品白色晶体1包,收取毒资1000元,刘某某随后将上述毒品放到家里。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民警从刘某某家里扣押的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1袋182颗,净重20.19克;从刘某某家中扣押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1包,净重10.28克。经鉴定,从上述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刘某某及肖某甲与肖斌的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肖斌车牌号为蓝鄂A*****路径查询记录、肖斌微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肖斌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斌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斌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斌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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