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新添,男,1974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4********,汉族,初中,广东省翁源县人,住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号。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厚铁,男,1970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0********,汉族,小学,广东省翁源县人,住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肖新添产生偷狗获利的想法,找被告人周厚铁商量一起偷狗。周厚铁购买了一辆报废的白色五菱之光牌小型面包车作为偷狗用车,并将车后排改装和放置铁笼,自制了偷狗的套狗铁线圈,肖新添准备假车牌。2019年2月以后,由肖新添负责开车和物色狗,周厚铁负责套狗,长期往连平县内偷狗。经鉴定,被盗狗只价格鉴定数额为3515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12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甲的一条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偷走,重约25斤。
2、2019年5月17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乙的一条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3、2019年6月12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甲的一条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4、2019年6月19日左右的一天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吴某甲的一条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偷走,重约35斤。
5、2019年6月2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韦某甲的两条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1120元)偷走,重约70斤。
6、2019年6月底某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吴某乙的一条公金毛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80斤。
7、2019年7月6日或7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乙的一条黑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60斤。
8、2019年7月8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韦某乙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800元)偷走,重约50斤。
9、2019年7月9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丙的一条白色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10、2019年7月9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麦某甲的一条白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偷走,重约25斤。
11、2019年7月10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钟某甲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960元)偷走,重约60斤。
12、2019年7月14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钟某乙的一条白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13、2019年7月22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吴某丙的一条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14、2019年7月29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黄某甲的一条土狗(价值人民币720元)偷走,重约45斤。
15、2019年8月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丁的一条白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800元)偷走,重约50斤。
16、2019年8月13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丙的一条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17、2019年8月14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黄某乙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720元)偷走,重约45斤。
18、2019年8月、9月和11月各一天的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周某甲的三条土狗(价值人民币1600元)偷走,重约100斤。
19、2019年9月某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丁的一条黑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偷走,重约35斤。
20、2019年9月22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戊的两条土狗(价值人民币960元)偷走,重约60斤。
21、2019年9月2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叶某甲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22、2018年9月29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廖某甲的一条白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23、2019年10月某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廖某乙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24、2019年10月1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己的一条黄白色母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25、2019年10月1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叶某乙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约40斤重。
26、2019年10月12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戊的一条白色土狗(价值人民币320元)偷走,重约20斤。
27、2019年10月2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己的一条白色母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28、2019年10月2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庚的一条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29、2019年11月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袁某甲的一条白色土狗(价值人民币720元)偷走,重约45斤。
30、2019年11月3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肖新添下车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赖某甲的一条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31、2019年11月4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邱某甲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32、2019年11月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辛的一条白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592元)偷走,重约37斤。
33、2019年11月10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曾某壬的一条黄色母土狗(价值人民币608元)偷走,重约38斤。
34、2019年11月1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周某乙的一条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偷走,重约35斤。
35、2019年11月20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叶某丙的一条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480元)偷走,重约30斤。
36、2019年11月22日2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钟某丙的一条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偷走,重约35斤。
37、2019年11月23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钟某丁的两条土狗(价值人民币1200元)偷走,重约65斤元。
38、2019年11月2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钟某戊的五条土狗(价值人民币2400元)偷走,重约150斤。
39、2019年11月2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叶某丁的一条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偷走,重约35斤。
40、2019年11月27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韦某丙的三条狗(价值人民币2320元)偷走,重约145斤。
41、2019年11月29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刘某庚的一条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42、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和12月1日的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梁某甲的三条土狗(价值人民币1760元)偷走,重约110斤重。
43、2019年12月1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卓某甲的一条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320元)偷走,重约20斤。
44、2019年12月2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吴某丁的三条土狗(价值人民币1392元)偷走,重约87斤。
45、2019年12月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冯某甲的一条黄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640元)偷走,重约40斤。
46、2019年12月5日4时度,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两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翁源县出发,窜至连平县**镇**村**号,周厚铁用套狗的铁线圈将事主林某甲的一条白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偷走,重约35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返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被害人赖某甲等46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5.车辆记录表、车辆照片及手机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俩人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肖新添、周厚铁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肖新添、周厚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新添、周厚铁认罪认罚。建议对肖新添、周厚铁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新添、周厚铁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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