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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新禄故意杀人、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肖新禄,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小区**栋**室。因犯招摇撞骗罪,分别于2004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六个月,分别于2006年6月9日、2015年2月1日、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新禄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新禄因与被害人陈某甲在2017年共同犯罪被处罚时两人之间产生矛盾,肖新禄计划在刑满释放后对陈某甲一家人进行报复。2019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肖新禄将被害人陈某甲骗到其居住的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趁受害人陈某甲不备,用其事先准备好的石头猛击陈某甲头部,将陈某甲打翻在地,见陈某甲还在挣扎,被告人肖新禄就用脚踩住受害人陈某甲的脖颈直至其死亡。肖新禄用其在幸福邻里小区楼下超市购买的编织袋将受害人陈某甲的尸体包装好,于2019年3月28日18时许将被害人陈某甲的尸体用陈某甲的大众捷达汽车拉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国科学院云南省天文台附近的山上掩埋。2019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新禄窜至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用在陈某甲身上找到的钥匙打开了陈某甲居住的**小区**栋**室的家门,进入陈某甲家中将陈某甲的妻子李某某及女儿陈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分别控制在两间卧室内,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肖新禄用一件衣服捂住受害人李某某的口鼻将其捂死,后又用一块湿毛巾及毛毯将受害人陈某乙的口鼻捂住直至其死亡。2019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肖新禄到大树营一商铺购买了四个编织袋后回到作案现场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乙的尸体装好,2019年3月31日早上,被告人肖新禄到幸福邻里小区门口以50元钱为报酬将收垃圾的男子赵某某带至**小区**栋**室,二人将其包装好的受害人李某某、陈某乙的尸体搬到陈某甲的捷达车后备箱内,当日19时许,被告人肖新禄将受害人李某某、陈某乙的尸体拉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国科学院云南省天文台附近的山上陈某甲尸体旁掩埋。2019年4月2日5时许,被告人肖新禄在云南省省楚雄州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分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致死方式为徒手捂、堵口鼻;李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致死方式为徒手捂、堵口鼻及扼压颈部;陈某甲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致死方式为钝性外力作用颈部。

另,被告人肖新禄在2019年3月28日杀害陈某甲后,把陈某甲身上的车钥匙、行车证、驾驶证、手机(iphone7plus32G,价值1700元),以及陈某甲戴在左手无名指上的戒指拿走。2019年3月29日,其将陈某甲价值2820元的戒指送到昆明显春寄售行典当,收到1200元现金。被告人肖新禄在2019年3月30日杀害李某某、陈某乙母女后,拿走李某某手机(VIVO牌X6S64G,价值500元)及陈某乙平板电脑(IpadAir5代2013款,价值900元)、手机(注:该手机不在案),从2019年3月31日至4月1日,肖新禄将李某某手机微信余额分三次套现及消费,总金额为8250元。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肖新禄准备出售陈某甲价值42000元的大众捷达车,但因价格未谈拢,没有成交。被告人肖新禄在杀死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6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毛巾、手铐;

2.书证:受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新禄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陈某甲捷达车价格认定报告书、陈某甲戒指评价检验报告、陈某乙平板电脑及陈某甲、李某某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肖新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新禄故意非法剥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三人的生命以及在杀死被害人后,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新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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