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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旺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肖旺,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肖旺明知上线“德哥”使用银行卡进行诈骗,仍然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指使曾某某(另案处理)在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及网银U盾,并将该卡及U盾交予上线“德哥”。

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收到一条内容为“工行邀您办理白金卡,手续简单,下卡快”的短信息,经与对方联系后,于同年12月14日,被害人杨某某根据对方提示操作步骤安装U盾并捆绑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号及U盾密码输入办理信用卡的网站页面,并通过QQ将该卡的银行流水提供给对方。次日,被害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内的4.45万元被转入曾某某(另案处理)账户,之后又被转入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的账户,最终被他人取现。

2019年9月20,被告人肖旺在湖南省娄底市“**KTV”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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