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肖明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商务酒店休闲中心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明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广州市**商务酒店休闲中心提供788元、988元的卖淫服务。2018年7月,被告人肖明伟入职该公司担任总监,负责全面日常管理工作,并招聘同案人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入职该公司。其中,同案人石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负责管理;同案人潘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是主管,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同案人单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是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上述人员在这期间组织卖淫女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邓某某等人提供卖淫服务。
2018年9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增城区真东坑三横中路1号4栋二层查获该卖淫场所,抓获同案人石某某、单某某及卖淫女张某甲等人,起获消费单据一批和手机等物品。
2019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肖明伟在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雲泉沐足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消费卡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明伟的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单某某、龙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明伟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伟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明伟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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