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肖明全,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1********,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楼**号,原成都**有限公司领导职务。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0********,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单元**号,原成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明全、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明全、朱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肖明全先后担任成都**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面负责公司运营服务和经营管理工作等。2012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担任**公司***、**及**等职务,负责分管公司营运服务、停车站租赁等工作。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肖明全、朱某某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另处)顺利承揽**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租赁业务提供帮助。期间,肖明全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7万元;朱某某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6万元。另查明,肖明全为邓某某谋取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2.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十里店停车场租赁业务受贿事实
2013年至2016年,**公司租赁罗某某管理下的十里店停车场作为公司静态停车点,并签订《公交车停车管理协议》。期间,朱某某、肖明全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帮助罗某某顺利签订租赁合同、在拨款上提供关照,并在续租时受罗某某请托帮助其提高停车场租金价格。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肖明全分五次在本市牛市口、公司办公楼外等地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万元。2013年至2015年12月,朱某某在本市五块石、莲桂路、水碾河等地分四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
二、三圣乡停车场租赁业务受贿事实
2016年5月,朱某某告知罗某某成都公交集团欲租赁停车场地,后罗某某在三圣乡曾家坡附近找到合适停车场,朱某某受公司安排负责具体租赁事宜。为获取更多利润,罗某某提出以整租方式承接该业务,并承诺给予朱某某租赁总价的5%作为好处费,承诺给予肖明租赁总价的10%作为好处费,后朱某某、肖明全同意并将整租方案等上报成都公交集团。2016年8月10日,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成都**有限公司与**公司等三家公司顺利签订《公交场站租赁协议》。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肖明全在本市牛市口、公司办公楼外等地分十三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2万元。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朱某某在本市广福桥、公司办公楼外等地分三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6万元。
三、肖明全收受邓某某行贿款事实
2017年5月,肖明全受邓某某请托,在内部提名时推荐邓某某为**公司**后备人选。同年6月23日,邓某某担任**公司**。2017中秋节左右,肖明全在蜀都花园小区外收受邓某某所送现金2.8万元。
2019年10月11日,青羊区监察委员会对肖明全、朱某某涉嫌受贿立案调查。同月12日,肖明全、朱某某在成都公交集团被挡获。2019年12月26日,肖明全、朱某某均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全、朱某某作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分属巨大、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肖明全、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光学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明全、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贰份,换押证及提票各贰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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