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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明勇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肖明勇,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环城北路56号,捕前暂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第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4日第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明勇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栋**层**号,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向**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及时发现,被告人肖明勇随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21日凌晨4点和2019年10月23日凌晨3点,被告人肖明勇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号,以插片开锁的方式预进入被害人孙*家中实施盗窃,因发现有被害人门上装有监控探头,随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黄**、杨**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向**、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肖明勇供述;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系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肖明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明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明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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