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肖晓利,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晓利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肖晓利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8月份,通过虚构帮助他人中标工程、承接电子承兑汇票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285919万元,所有诈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挥霍。其中: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晓利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宗某某中标维修天津图书馆玻璃幕墙工程的事实,以投标保证金和施工进场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宗某某共计人民币17.9999万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肖晓利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寻找公司承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名义,将赵某某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69.286019万元)入账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晓利又冒用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赵某某签订虚假协议书骗取赵某某信任,后肖晓利私自将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背书至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贴现52.0646万元。以上共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69.2860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晓利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肖晓利于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份,通过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书面工程合同或达成口头合同的方式,骗取其施工所需要的保证金以及税款,共计人民币54.84万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被告人肖晓利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采购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晓利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晓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晓利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保证金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晓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山磊
检察官助理:田彬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晓利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 282 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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