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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权介绍卖淫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权,绰号“肖肖”,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权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2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肖权通过微信介绍陆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酒店8510房间与胡某某完成性交易,后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查获。

2.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肖权通过微信介绍罗某甲在泸州市江阳区**宾馆A211房间与张某某完成性交易,后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查获。

另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肖权还通过微信介绍陆某某、罗某甲、黄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罗某乙等十余名失足妇女同多名嫖娼男子进行性交易900余次,获利30余万元。

被告人肖权于2020年3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肖权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权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权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 利

检察官助理:陈 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权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暂扣于纳溪区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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