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四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肖杨华(绰号“大坠”),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杨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肖杨华受肖某某(已判决)雇佣,担任肖某某购买的一艘载重量约250吨柴油船舶的管理员,负责接驳柴油事宜,到北纬24°50′,东经120°10′附近海域或乌丘岛附近海域从郭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所有的“*甲”号、“*乙”号油船或者外调油船上购买柴油后偷运进境共计49船次,走私柴油共计12016.4吨,经福州海关缉私局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6957552.54元。
2019年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兴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镇**路**弄南门处抓获被告人肖杨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册、银行明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具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陈某某、薛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林某某、郑某某、胡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杨华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通联记录等电子数据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5.福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认定全案的其他证据还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杨华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26957552.54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杨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杨华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露玫
检察官助理:王小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杨华现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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