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肖杨,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街道**路**号**幢**,住武隆区**街道**路**号**幢**。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7日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9日被武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月18日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武隆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肖杨在重庆市武隆区**街道**路**号**幢**的家中,先后容留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颜某某等人多次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自己也参与吸食,2020年6月11日,肖杨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尿液检测,肖杨、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中:
1.2019年12月的一天,肖杨在家中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5日,肖杨在其家中容留蒋某某、颜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10日,肖杨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杨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杨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曾受到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 张润链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肖杨现羁押在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