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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杨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肖某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张家港务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店第**户)。被告人肖某杨2010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1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15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杨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室窗户边,采用伸手入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贾某某放在窗户边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含手机壳)及人民币145元。经鉴定该部VIVO手机(含手机壳)价值253元。

2、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杨至张家港市**镇**村**纺织厂宿舍楼**室,采用推门入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鲁某某放在铺床的下铺纸箱内挎包中的人民币730余元。

被告人肖某杨盗窃作案二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128元。被告人肖某杨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等;

3.被害人鲁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杨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杨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肖某杨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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