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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杰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肖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杰趁无人之机,采取用手拉断门锁的方式,进入武汉市口区古田三路蜀大侠火锅店内,撬开店内收银台并盗走现金人民币6262元,后将其中225元用于个人消费。公安机关接该店经理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于次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惠民苑柏莱网咖将肖杰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6037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杰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或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万诗雄

检察官助理:刘文小雪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肖杰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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