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肖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丙在衡阳市蒸湘区**镇奇石博物馆**酒店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房间,当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丙在奇石博物馆大门马路边从一戴眼镜的男子手中购买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回到***房间与肖某甲、“泡子”(具体姓名不详)两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丙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房间,当日24时许被告人肖某丙叫上述戴眼镜的男子送了700元毒品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到***房间,之后被告人肖某丙与肖某甲、吴某某三人在413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肖某丙先后与一中年女子、肖某甲、一秃头眼镜男子、肖某乙、吴某某等人在上述***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丙叫上述戴眼镜的男子送了600元毒品冰毒到上述413房间,被告人肖某丙与卖毒品的男子、肖某甲、肖某乙、吴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丙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丙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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