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栋**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汉台区和相源酒店与其朋友陈宗钦、易定原吃饭,期间三人一共饮用青岛纯生牌啤酒一箱,肖某饮酒三瓶左右。当晚22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其挂电D66666宝路达牌电动四轮车沿汉台区沙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沿路与劳动西路交叉十字路口路段,与沿劳动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黄子良驾驶的浙C****Q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发生后黄子良报警,肖某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01mg/100ml。经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挂电D66666宝路达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玉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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