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肖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小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23时03分,被告人肖某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宣慰大道行驶至西双版纳大桥中段时与前方普某某驾驶的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肖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81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237页、光盘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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