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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男,199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因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49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肖某醉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县政府门口路段时,被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后肖某被带至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肖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9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9.9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16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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