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肖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5日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肖某与晏某某、谭某驾车来到安福县大陂粮库附近路边,肖某容留晏某某、谭某在肖某的赣******越野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4月20日、4月21日晚,被告人肖某与晏某某驾车来到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张家山小组后方小竹林附近路边,肖某两次容留晏某某在肖某的赣******越野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与晏某某、谭某驾车来到安福县大光山煤矿的料石厂附近路边、安福县大陂粮库附近路边、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张家山小组后方小竹林附近路边,肖某五次容留晏某某、谭某在肖某的赣******越野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4月22日晚,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安福县平都镇王家巷抓获被告人肖某,肖某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转账记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小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在安福县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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