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原**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8日14时许,黄某某(已判)与易某某因琐事在涟源市渡头塘镇曾家村发生冲突。事后,黄某某召集聂某某、易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均已判刑)、被告人肖某等人来到涟源市渡头塘镇松元村易某某家,将易某某家的液晶电视机、冰箱、门窗、桌凳等物品砸坏,损坏的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117元。事后,黄某某给参与打砸的人员每人发200元的工资。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黄某甲、易某某的陈述;5.证人黄某某、易某某、彭某乙、彭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 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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