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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区**栋“魅力唱吧”因家庭琐事与其老婆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被害人张某某见状,遂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与被告人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肖某某在一夜宵店内拿出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颈部和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54863****;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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