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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乡**201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永清县**镇**村。201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201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陈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村北口**馆内,与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后被警察制止要求双方离开。被告人肖某某等四人在拉面馆外车内时,被害人杨某甲将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车门拉开,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被害人杨某甲将被告人肖某某眉毛处打伤,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将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复诊材料、就诊病历、伤情照片、申请、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复印件、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代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乡**村

2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河北省永清县**镇**村。

3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乡**村。

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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