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冯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上寨村1组20号。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7日在兴平市华润万家一楼被抓获,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街道**,住陕西省兴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排**号。2013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25日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7日在兴平市体乐南巷被抓获,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1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7日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附近被抓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兴平市人民医院康复科1楼4号病房内将任江雷父亲一部华为V1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05元。

2、2020年6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一楼“XM美妆”店,将店主李苗放在收银台的一部白色华为P3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916元。

3、2020年6月1日18时许,肖某某、冯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一楼“偶遇”服装店,将店主徐甜黑色皮包盗走,包内有车钥匙、银行卡等物品。

4、2020年6月1日18时40分许,冯某某、肖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一楼“鸿人坊”,将店主来瑶放在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7P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12元。

5、2020年6月7日15时许,肖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一楼“密码童装”店,将店主杨娟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R15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67元。

6、2020年6月7日16时许,肖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一楼“小包裹”店内,将顾客李晶儿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416元。

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肖某某、冯某某所出售手机均为盗窃所得,还先后于2020年5月28日、6月1日、6月7日以低价收购以上5部手机,价值合计11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肖某某、冯某某所出售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可以从重处罚;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冯某某、孟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孟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冯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肖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执行),建议合并执行;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锋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