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办**社区**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办**居委会**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在安徽省临泉县**镇**庄一院落内,使用一滴香、防腐剂等材料生产、卤制半成品鸡爪,后售卖给新蔡县新市场个体商户李某甲等人。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的鸡爪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检验结论详见检测报告)。
2、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安徽省临泉县**镇**庄该院落内,继续使用一滴香、防腐剂等材料生产、卤制半成品鸡爪进行售卖,销售给新蔡县新市场个体商户李某甲等人。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生产、销售的鸡爪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检验结论详见检测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送检说明等;
3、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供述;
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
5、鉴定意见: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鹏
杨 凯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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