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6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22日,张某乙、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张某乙召集罗某某、张某甲(已判决)等人负责场地和后勤支持,由江某某召集直播人员负责实施网络赌博直播,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村山上的一栋别墅等地,通过“蜜柚”APP等网络涉黄平台,以直播“炸金花”等方式召集赌客进行赌博,在直播赌博时偷换赌具,让赌客只输不赢,完全控制赌博的输赢,设立微信群组,骗取参赌人员卢某某(在平阳县昆阳镇使用手机赌博)、邢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其中,周某某(另案处理)受罗某某纠集,负责搜集微信账号用于设立微信群组,收取、转移赌资并帮忙打杂。
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明知周某某等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分别于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3月10日至3月22日、3月14日至15日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给周某某等人使用。其间,上述人员提供的微信账号分别收取并转移赌资人民币24万余元、12万余元、1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路**酒楼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元、1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凭证、微信清单、支付宝清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邢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提供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以及同案犯周某某、罗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受纠集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温继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道**号,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小区,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随案移送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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