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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刘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纳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穿青人,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15日纳雍县公安局在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肖某某租房子的住处将肖某某抓获。2019年11月1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刘某某到纳雍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纳雍县公安局以纳公刑诉字[2019]0563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卷宗伍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20年4月15日在我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月初的一天,翟某某的表弟翟某甲给翟某某说,杨某某翟某某“日龙”等类的坏话,2015年12月13日晚上某某想找某某出气,某甲某某打电话给某某某某出去玩,当时某某等人正在沿河小区豆汤圆子火锅吃饭,某某不答应出去玩,某甲某某就到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沿河小区肖烤鱼门口,遇到某某后,某某又叫某某出去玩,某某也没有答应,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某某借回去拿东西的理由返回吃饭的豆汤圆子火锅店,过几分钟后某某和刘某某、肖某某、刘林等人一起出来,某某等人出来后双方发生争执,之后杨某甲某某邀约翟某甲(另案处理)、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沿河小区和某某、刘某某、肖某某一方在纳雍县沿河小区肖烤鱼店肖烤鱼店旁边斗殴,期间肖某某邀约李某某、肖某某参与帮忙斗殴,李某某、肖某某还没有到现场时,已经发生打斗,在斗殴过程中,刘某某被砍伤。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案有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永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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