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街**号,现住重庆市**区**家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周某某认识,随后肖某某、刘某某谎称中央军委有关系可以承揽到酒泉土方项目,土方量在上亿方,并承诺将该项目交于被害人周某某施工,周某某信以为真,随后两名被告人就以承揽工程疏通关系、工程承包下来开庆功宴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692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重庆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天宫殿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礼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询问笔录1份,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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