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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怀孕期)。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住江西省宜丰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0时20分许,陈某甲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并表示另支付100元的好处费,肖某某收取了陈某甲毒资300元,并将此情况告知丈夫刘某某。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在其暂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酒店**房间内,将一小包净重0.21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一颗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付给陈某甲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陈某甲处查获上述毒品,并从该房间床头柜抽屉内查获肖某某、刘某某持有的麻古二颗、冰毒一小包,净重分别为0.18克、0.23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封存、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检 察 官:魏 军

检察官助理:夏宁静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号(联系电话1778218****,1324354****),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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