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怡,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等人从网上购买QQ账号、QQ邮箱和微信账号后,在QQ、微信刷单聊天群发布刷单广告,诱使被害人添加为好友,以网络刷单可获得高额佣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在网上购买**乐园、**影城等电子门票,诱导被害人填写门票的收件邮箱为被告人事前购买的QQ邮箱。被害人完成支付后,被告人将QQ邮箱收到的电子门票低价出售。当被害人要求返还本金和佣金时,被告人将“返款客服”的微信或者QQ推送给被害人,由假扮“返款客服”的人员将付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诱使被害人扫码支付,进而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其中,刘某甲介绍肖某某参与后续诈骗,肖某某向吕某甲介绍收购门票的人。分述如下:
2019年10月13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价值人民币2195元的四张**影城电子门票,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1995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4190元。
2019年10月15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汪某甲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两张**影城电子门票,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25016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26116元。
2019年11月2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四张**影城电子门票。
2019年11月3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四张**影城电子门票,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5200元。
2019年12月28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价值人民币1524元的四张**影城电子门票,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2420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3944元。
2019年12月29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价值人民币1020元的两张**乐园电子门票。
2019年12月29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吕某乙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一张**乐园电子门票。
2019年12月29日,肖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10元的一张**乐园电子门票,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1491.92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2001.92元。
2019年12月19日,刘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付某某价值人民币1530元的三张**乐园电子门票,并让肖某某参与后续诈骗。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16998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18528元。
2019年12月28日,刘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汪某乙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两张**影城电子门票,肖某某参与后续诈骗但未能得手。
2019年10月17日,吕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丙值人民币1170元的两张**影城电子门票。
2019年10月19日,吕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孟某某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两张**影城电子门票。
2019年10月28日,吕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三张**影城电子门票,被害人在办理返还本金和佣金时再被骗取人民币1995元。诈骗数额共人民币3535元。
2019年12月29日晚上,民警将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抓获归案,在肖某某、刘某甲身上起获手机各两台,在吕某甲身上起获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肖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吕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甲于2020年5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肖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刘某甲、吕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健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9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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