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栋**室。被告人肖某某于2012年1月18日因赌博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1月9日因赌博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肖某某与吴某某商议决定利用微信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并由吴某某到“中至吉安”APP上申请代理,同时组建微信群“五五五炸炸炸五五五”和“一炸0.5麻”,肖某某拉人进入上述两个微信群。吴某某、肖某某购买“中至吉安”的房号后在微信群中发布,邀请群内好友参赌。吴某某通过统计每局的赢家情况,向赢家以10元-8元每局标准收取房费作为抽头渔利。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10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某某、谢某某、饶某某、肖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组织人员利用中至吉安app游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10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有多次行政处罚前科,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4万元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4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欣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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