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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周强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周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2019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均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周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周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号线工地,趁四周无人之机,周强进入该工地盗窃废铁,肖某某负责装车,二人将被害单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300斤废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元,以下币种同)盗走。

2.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周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地南侧**路**工业区**皮革厂,趁四周无人之机,二人将该皮革厂墙边的铁皮、角铁、铁架子等废铁装至三轮车上,将被害人梁某甲的350斤废铁(经鉴定价值300元)盗走。

3.2019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周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佛山地铁**号线**号桥墩工地,趁无人之机,周强翻越围墙进入该工地,周强从围墙内将铁皮、钢筋等废铁从围墙内递出,肖某某在墙外接应及负责装车。二人将被害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450斤废铁(经鉴定价值386元)盗走。

4.2019 年1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周强再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佛山地铁**号线**号桥墩工地,趁无人之机,周强翻越围墙进入该工地,周强从围墙内将铁皮、钢筋等废铁从围墙内递出,肖某某在墙外接应及负责装车。二人将被害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00公斤(经鉴定价值823元)废铁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周强在该工地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工业城东门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废铁500公斤。起获的赃物破案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综上,被告人周强、肖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1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强、肖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2 月 24日

附:

1.被告人周强、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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