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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4日补回;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因急需用钱通过微信结识了网友“**泉”(微信名,另案处理),后者教唆其向各汽车租赁公司承租小汽车后再转移到异地进行出售。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周某某及熊某某、黄某某、邓某某、陈某甲(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到广西、云南、广东、福建、贵州等地租赁小汽车后再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二人实施的各起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与熊某某等人为骗取小汽车,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的杭州**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以肖某某的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A****0的起亚牌K3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6500元),后肖某某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二、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与黄某某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广场**栋**室的杭州**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黄某某的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粤S****B的起亚牌K3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2101元),后肖某某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三、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与邓某某、黄某某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广场**栋**室的杭州**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周某某的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粤S****6的起亚牌K3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6500元),后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四、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与邓某某到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机场营业点,以肖某某的名义签订《租车单》,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C****F起亚牌K5小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2500元),后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五、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与邓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机场内的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网点,以周某某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验车单》等,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A****6的北京现代朗动牌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5000元),后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六、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到云南省昆明市**站附近的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陈某甲的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等,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A****7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5000元),后二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七、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与熊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龙**机场的北京**汽车租赁公司贵阳分公司门店,以林某某的名义签订了《租车服务合同》、《验车单》等,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浙C****1的起亚牌K5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05700元)。后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勐腊县进行销赃。

八、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与邓某某、熊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路**号云南**商贸有限公司,以邓某某的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A****S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5000元),后三人将该车驾驶至云南省昆明市交由邓某某、周某某,后二者驾驶该车至勐腊县进行销赃。

九、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顾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综合体的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车门店,以顾某某的名义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皖A****P的宝马牌118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7319元),后肖某某、吴某某、顾某某、周某某等人驾驶该车至云南省勐腊县磨憨镇进行销赃。

十、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的浙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店内,以陈某某的名义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Z的日产牌劲客轿车(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5000元)。后陈某某等人将该车驾驶至昆明市官渡区**园附近的停车场停放等待销赃。同年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日产牌劲客轿车。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百色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车资料、监控视频截图、汽车出入境时间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尹某某、刘某乙、陶某某、李某甲、袁某某、朱某某、李某乙、任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邓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毅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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