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西双版纳**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西双版纳**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组,住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山**村村委会前马路边**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与同案人梁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梁某乙(均己被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用于向“香港**公司”购买网络赌博平台“黄金岛”(后改名“财神到”)、购置电脑、手机、雇请代理及预留运营备用金等,之后又通过手机微信发送朋友圈、百度贴吧发帖等手段吸引赌客,通过发送网络赌博平台“黄金岛”(后改名“财神到”)微信二维码给赌客进行下载、安装、充值及提现等方式招揽赌客参与该平台“摇钱树”、“牛魔王”、“幸运六狮”等游戏的网络赌博,期间共接受赌资累计约人民币341568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合伙出资5万元,后于2018年1月份退出平台运营。同案人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己被判刑)受雇请担任上述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手机、银行卡、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现金等;
2.书证:户籍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周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与同案人梁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梁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
6.视听资料:微信电话记录;
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成功规劝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建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住云南省勐海县**镇**山**村村委会前马路边**号;被告人周某某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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