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号,住湖南省祁东县**镇**东路**商品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街**号,住湖南省祁东县**镇**街**园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药品销售交流微信群”群内成员(微信号:zhangyufeng0729,昵称:追梦)(以下简称“追梦”)在群内发消息称“重庆澳加美生物科技有限司”(以下简称“澳加美”)于2020年5月15日新上线一药品众筹平台,该平台专做进口药品众筹销售,并将平台APP下载地址二维码图片发至该群内。被害人罗某甲添加“追梦”为好友,并扫码并下载“澳加美”APP,在该APP内注册并实名登记身份信息。“追梦”向罗某甲介绍该APP平台内有各种进口药品众筹项目,各种众筹药品下面都标有单份金额、众筹金额、众筹周期,点击众筹药品能够看到该药品的预期收益情况,如果需要参与该众筹药品项目,需向“澳加美”APP账号充值。
2020年5月20日,罗某甲从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37970948307,户名:罗某甲)向该平台的充值账户兴业银行账户(账号:346110100100506803,户名:重庆澳加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后将转账凭证上传至APP内完成自动充值。后又凭购买记录在“追梦”的邀请下加入“澳加美精英58群”,群主为“微信号:wo2726015787,昵称:谢玉健”。2020年5月22日,罗某甲将“澳加美”药品众筹项目介绍给被害人杨某1,并邀请杨某1在该平台内注册账号并充值参与购买药品众筹投资。后罗某甲、杨某1又先后邀请被害人王某甲、罗某乙、杨某2、朱某甲、刘某甲、朱某乙、杨某3、徐某某、杨某4、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杨某5、李某某、江某某、胡某某、刘某戊、杨某6、杨某7在该平台内注册账号并向平台的充值账户兴业银行账户转账充值参与购买药品众筹投资。罗某甲、杨某1、王某甲、罗某乙、杨某2、朱某甲、刘某甲、朱某乙、杨某3、徐某某、杨某4、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杨某5、李某某、江某某、胡某某、刘某戊、杨某6、杨某7共向该平台的充值账户兴业银行账户转账1139995元。2020年5月27日,罗某甲、杨某1等人发现“澳加美精英58群”被解散,“澳加美”APP已关闭无法打开。
经查证银行资金流水显示,罗某甲、杨某1、王某甲、罗某乙、杨某2、朱某甲、刘某甲、朱某乙、杨某3、徐某某、杨某4、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杨某5、李某某、江某某、胡某某、刘某戊、杨某6、杨某7将被骗资金1139995元转账至兴业银行账户,后该资金被分别转账至上海良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001018309000035121、湖北龙腾锦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82010000003651843、贵州万家合装饰有限公司2405040109200187442内。其中,转入湖北龙腾锦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82010000003651843内的资金被肖某某、周某甲、彭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丁(另案处理)、刘某己(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多次流转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被肖某某、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何某某、周某丁、刘某己等人从银行柜台、ATM机取现提走。
经查,自2020年5月初,唐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肖某某、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何某某、周某丁、刘某己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等地帮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从银行取现。肖某某、周某甲在明知转入本人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仍然通过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帮助唐某某将资金通过银行柜台、ATM机取现,肖某某获得10000元的好处费,周某甲获得3000元的好处费。肖某某通过其本人名下银行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帮助唐某某转账154400元、取现1932600元,共计2087000元,涉及罗某甲、杨某1等人被骗资金52800元。周某甲通过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在湖南省长衡阳市帮助唐某某转账300000元、取现449900元,共计749900元,涉及罗某甲、杨某1等人被骗资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4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仍然提供本人的银行卡为他人转账、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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