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逃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网上追逃。2019年7月3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11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后逃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网上追逃,2019年7月2日在北京丰台区北京西站被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2019年7月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押解至三河市看守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5********,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2010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期间,以姜某某、徐某某为首要分子,杨某甲、杨某乙为固定成员,王某某、尹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事实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明知姜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按照纠集者的组织、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姜某某指使杨某甲带人去三河市高楼镇东南各庄村芮某某家以芮某某在赌场上所欠高利贷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芮艳国的妻子王某某索要,随后徐某某也带人赶到,与以中间调解人身份过来的姜某某一起向王某某及其父母催要赌债。在协商未果后,姜某某指使徐某某、杨某甲安排杨某乙及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分两班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非法剥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三天,直到芮某某被找到带回到其家中。后王某某父母通过第三人找到姜某某答应还款20万,姜某某等人才答应放弃对王某某的索债。
在王某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期间,芮某某得到消息后找到姜某某,后被带回其位于三河市高楼镇东南各庄村家中,姜某某继续向芮某某、王某某催要赌债未果后,指使杨某甲安排杨某乙、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非法剥夺芮某某的人身自由二天,后芮某某趁看守人员不备从家中逃脱。
2.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左右,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局牟取非法利益,约定抽水张某某占50%,邓某某占20%,姜某某、徐某某等人占30%。由邓某某借用他人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的“远洋嘉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楼四楼作为赌博场所,张某某和邓某某联系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并提供赌具利用牌九进行赌博。姜某某、徐某某及李某某在赌场合伙放账,杨某甲、杨某乙负责管理放账资金、记账,李某某安排李某乙在赌场为其记账并让李某乙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乙(未立案)等人在赌场看门放风。该赌场开设时间15天,每天抽头渔利在10万元左右,非法获利150万元左右。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放风人员每人每天分得300元报酬。
另查明:2018年1月24日晚,周某丙与同村村民周某丁、赵某某(均已经判决)伙同被告人周某甲等人预谋向往三河市皇庄镇孙各庄村西南侧的坑塘内倾倒垃圾的大货车实施敲诈勒索,并事先蹲点守候。1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周某甲等人发现有四辆大货车向坑塘内倾倒垃圾,遂伙同被告人周某乙用小轿车堵路进行拦截,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以大货车轧坏了田地、倾倒垃圾会造成污染等为名,向闻讯赶到的大货车车队队长胡某某、货车负责人刘某某要四万元,否则不放行,胡某某、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在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皇庄派出所等单位介入后,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于1月27日放行车辆,其敲诈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丙、王某丙、张某乙、赵某某、周某丁、李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芮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同案犯李某乙、邓某某、李某甲、周某丙、赵某某、周某戊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报警及处警记录、电汇凭证截图、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及到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判决书、释放证明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伙同他人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堵路方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雨、周秋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明知姜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违法犯罪,仍然按照纠集者的组织、指挥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岩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证材料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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