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夏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办事处**街**社**,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绰号无,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在逃)等三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名**小区4楼平台一门面内通过提供麻将机、麻将等工具、邀约他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共同营利达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2.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赵某某、骆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杨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记账本1册、量刑建议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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