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37号
被告单位*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于2016年3月18日成立,企业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层,实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路**城**楼**,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诉讼代表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11968********,联系电话:1808157****。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楼**号,住四川省青羊区**城**栋**单元**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龚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被告单位*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深圳市*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比特币蚂蚁矿机共13个采购订单合计13999台。
被告人肖某某系*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被告人龚某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某希*甲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孙某某向*丙公司订购蚂蚁矿机,指定*乙公司香港仓库作为收货地点。*乙公司在香港收到货后,联系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相关报关资料,把需提供的报关资料模板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汇报并确定当次报关价格。被告人孙某某把填好的相关报关资料通过邮件发回给*乙公司,其中报关资料中的报关价格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乙公司会把当次报关进口应缴的税费、报关费等费用清单发给被告人孙某某,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将相关费用转给*乙公司,另一部分货款则通过被告人龚某某个人账户转到香港。经深圳海关计核,13999台蚂蚁矿机涉嫌偷逃应缴税款858572.68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海关缉私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比特大陆提供的发票和订单信息、报关单原始信息和报关单、报关税款转账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专项审计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科技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采取低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某是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宙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报告书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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