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孙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县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县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再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30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歌厅门口,被告人肖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持啤酒瓶子将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打伤。经诊断,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左上肢外伤,软组织损伤;被害人李某某胸部外伤、肋软骨损伤;被害人赵某某头部、左耳部外伤,脑震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诊断书、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2张、审讯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因偶发矛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鑫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