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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孟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6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灵宝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区,住三门峡市**区**路**段**北段**号楼**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1197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洛阳市**区**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住渑池县**镇**广场**号楼**室。2010年1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孟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5月,灵宝市金海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在国营渑池林场房册坪林区内开采钾长石。该开采项目东部采区为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合作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超范围开采和倾倒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林业技术勘验测绘,非法占用林地41.24亩,旱地3.11亩。

该开采项目中部采区为被告人肖某某先后与姚某某、蒋某某、孟某某、房某某等人合作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均将渣土倾倒在柿树沟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林业技术勘验测绘,非法占用林地126.14亩。其中,2016年8月9日,肖某某因超出准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面积4.21亩,被渑池县林业局罚款8万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与灵宝市金海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签订协议,承包该开采项目西部采区,并独自进行开采。施工中越界开采、倾倒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林业技术勘验测绘,非法占用林地18.57亩。

案发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前向渑池县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90.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施工协议、到案经过等;2.证人茹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程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勘验测绘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程某某、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与程某某是共同犯罪,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前向渑池县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90.97万元,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建议判处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路**段**段**号楼**户;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区**处**号;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广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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